2013年2月3日 星期日

UDN房市情報: 繼承未登記地 轉賣恐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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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登記地 轉賣恐要稅
Feb 4th 2013, 00:46

被繼承人生前未完成移轉 視同「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 2年內售出 踩奢侈稅紅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不動產,卻未及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繼承人取得這筆不動產產權後,不到2年即出售,將會觸及「炒房」紅線,無法享有遺贈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購買某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係繼承「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財政部規定,在開徵奢侈稅之後,取得這類不動產產權的繼承人,如在2年內出售因行使債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時,將被排除其原本享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繼承人因此必須繳出10%或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若是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則可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因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屋或土地,必須是屬合理、常態、非屬為投資規劃取得的不動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取得後2年內出售,才可以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針對持有止到2年即頻繁移轉的非自用的不動產,訂有按出售價加徵10%或15%奢侈稅的課稅規定。財政部說,立法當時為免造成部分非為炒房賺取暴利,卻有需要在短期內買賣不動產者,不會因為奢侈稅增加額外稅負,奢侈稅條例中特別訂立11種形態取得的不動產,可以排除課徵奢侈稅。

包括: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處自住房地;自住房地先買後賣,換新屋後於1年內出售舊屋;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強制拍賣(如法拍屋);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銀拍屋);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不動產等。

財政部補充,因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遺下的不動產請求移轉登記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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