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文林苑王家納入都更確定合法,停滯已久的都更案出現曙光,包括遠雄、興富發、長虹等參與都更的上市櫃建商,昨(16)日對此發展樂觀其成,在具體行動上,業者對投入新案都要再觀察,目前以處理、去化手頭上個案為優先。
三家建商都強調,部分都更條例有違憲疑慮且尚未完成修法,是都更案窒礙難行的主要障礙,有待政府進一步排除,才能再度喚起業者投入都更案的熱情。
遠雄企業集團執行副總經理黃志鴻表示,推動都更最大兩個問題,就是地主、住戶的利益分配,公權力是否能適當介入扮演重要角色,文林苑案有好的發展固然可喜,但仍要觀察「市場是否出現更多政府公權力執行的都更案」,這是遠雄重新考慮重啟都更的關鍵。
遠雄企業集團副總經理蔡宗易也說,即使文林苑案定讞,建商對都更仍謹慎以對,最主要的,是要看政府公權力能否執行、解決釘子戶問題,此外,後續都更修法若無法朝更簡化、透明方向,也會影響建商的態度。
蔡宗易說,以遠雄建設目前手中位於北市木柵、景美、新北市和南部的四、五筆都更案來說,都以「被動」態度來執行。
目前手中握有四大都更案,包括南港、北投等地的興富發,同樣採取「被動」方式經營都更,興富發副總經理廖昭雄說,南港新中路案、南港路一段都更案,政府已核定通過,正等待政府一坪換一坪的審核,這兩大案子因較有進度,會以積極態度進行。但忠孝東路和松山路案,以及北投中興路案仍因社區住戶無共識,有待政府協助進一步突破。
長虹建設表示,若能多一些成功的公辦都更案和民間都更案,屆時長虹才會考慮新接都更案。
我們在許多頒獎典禮中,我們常常看到,在滿場觀眾引頸期盼下,主持人從容地打開信封,然後很大聲的唸出獲勝的名字,接著便是歡聲雷動的鼓掌聲與獲勝著的雀躍及勝利的笑容! 今天,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面對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家,無論你願意或不願意,我們還是必須接受這場人權戰爭的宣佈:
回覆刪除《 優勝者是:》
1. - -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他棄學界踏入政治,在4月上任後,隨即組成「文林苑協商小組」,成功塑造『神仙來也沒辦法』,之後又陸續推動老屋健檢、不動產交易資訊管理規範等政策,緊接著,「台北市房價指數」預計在7月推出,頗有「每月一箭」的味道。現在「神仙」果然來了!
2. - - 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表示,若王家仍有意願,協商平台依舊開放。在去年郝龍斌下令強拆之後,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政治生命遭受重大衝擊,國民黨立院黨團2013年03月26日上午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政大教授張金鶚以及營建署長葉世文對談都更政策。有了起死回生的變化。賀喜郝龍斌!
3. - - 建商財團於大法官709號釋憲案指出部份違憲後,紛紛大聲宣傳「退出都更」、「將不再碰都更案」、「將全面暫停都更案」「不再參與都更」,不過現在聽到的,鑰匙插入「再發動都更引擎」。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市府依法完成都更程序,讓都更重燃希望,建商全聯會表示支持。
4. - - 樂揚建設經理戴昇益表示,最快本周就會動工施作連續壁,另一方面也不會放棄和王家協商,希望事件可以圓滿落幕。
5. - - 文林苑同意戶自救會長謝春嬌表示,核准動工,對同意戶來說無疑是看到一線曙光,非常感謝郝市長、張副市長,也希望王家可以加入都更,讓大家早日回家。
《 劣敗者是:》
1. - - 馬英九總統:「絕對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洪仲丘猝死案,引爆民眾對國軍管理強烈質疑。自案發沉默至今的馬英九總統昨天終於難抑不滿,藉出席政治受難者追思儀式的場合,痛責國軍「絕對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馬英九政府的團隊從下到上,真的是引發廣大民眾物議。
2. - - 民進黨林淑芬等41名立委日前已完成釋憲聲請案連署。該聲請釋憲文指出,都更條例多數決機制有違憲之虞,且欠缺妥適救濟機制,違背憲法及兩項國際公約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強制拆遷機制也違反憲法及公約比例原則的要求,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違憲疑慮。
3. - -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等51名立委完成釋憲聲請案連署,呂學樟表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例如王家是獨棟住戶但遭強制拆除,涉及私人財產權;都市更新是否可用多數決的方式等都有疑義。聲請釋憲文指出,都更條例賦予建商經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等參與都更。
4. -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六位諮詢委員發表共同聲明,指出土地和人民的關係,涉及謀生方式及生活記憶,具有感情聯結,徵收人民土地,應視為最後的手段;避免徵地爭議及浮濫,才能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和生存權。
5. - -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且一體適用於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所以台北市政府不能自外於兩公約的規範。
6. -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釋憲案內容,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
7. - - 監察院於 2010/12/8,對苗栗『大埔農地徵收爭議』的糾正案,其中一段:土地徵收係基於興辦公共事業需要,為實現公益目的而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得已措施,由於土地徵收影響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甚 鉅,故應經具體衡量,以判斷其必要性、公益性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8. - -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裁判書本院查: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9. - - 士林王家。土地兩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09號釋憲文中,大法官 李震山 指出:
該等實施者能在都市政策與法規強力背書與公益的張目中,順利依本條例而「借用公權力」以對他造為有力的干預與強制(例如由主管機關代拆建築物),致國家、願意與不願參與都市更新者三面權益關係,演變為國家與都市更新實施者攜手站在同一陣線去對付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傾斜局面,使「讓渡公權力」質變為「出賣公權力」,予人「胡蘿蔔」大部分由參與都市更新者或其實施者享用,而「棒子」則揮向不願參與都市更新或權利交換者身上的刻板印象,影響國家執法中立形象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致本已欠缺積極有效衡平公私益機制更加失衡。該等實施者,在自由市場經濟的資本輪盤上,無法抗拒經濟利益掛帥的籌碼,自難顧及多元社會應有的人文關懷理念,遑論對基本權利之均衡保護,使對立衝突轉為對話而和諧共生的都市更新可能性,益形渺茫。
希望政府依憲法的行政標準與行政風範應該保護人權!俾符法制,並昭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