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吳寶田】
奢侈稅上路即將滿兩年,對房地產市場帶來了一些影響,有些問題值得我們再思考,整體而言,我認為奢侈稅不能將市場的大餅做大、反而影響公平正義。
台灣、特別是北部地區,居住問題根源是供給不足。就土地市場來說,台北市幾乎難有完整的素地供給,都市更新案光是前端整合就動輒耗時十年,而且開發風險極高,在土地相對稀少、容積管制嚴格的情況下,土地成本推動房價上升。
在供給稀少的情形下,賣方的供給彈性就大,奢侈稅的課徵就會出現下列的效應:第一,形成轉嫁,供給彈性愈大轉嫁部分愈大,反而墊高購屋或購地成本。此在供給稀少地區尤然。
第二,造成「閉鎖效果(locked-in effect)」,流動性降低的結果,造成地方稅收(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大量漏損,以及周邊服務產業(例如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業)與換屋經濟效益的損失。
第三,民眾為了避稅或兩年後的「售出效果(lock-out effect)」,容易造成市場的不穩定。
另外,奢侈稅在法制與稅制上,有一些值得討論的地方,包括追溯實施前已取得不動產者,使該等民眾缺乏預見性。
而不論盈虧,兩年出售皆須繳納奢侈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不是用盈虧作為課稅基礎,對所得重分配也不能有所幫助。
另外,政策目的與實施地區缺乏連結。就實務上來說,售地或售屋態樣具有多種情況,不宜一概作為奢侈稅核課對象,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採列舉方式,仍有不足。
我認為,重稅不是萬靈丹,但常是雙面刃。有專家即認為從既往社會主義經濟體以外的所有先進國家經驗,奢侈稅的建制實施,都只見偶一擇採,但無一不是暫速即廢,主要是因為任何類型的奢侈稅制,終究只見成本不見效益,只能促成一個「低值經濟」及「平價社會」,所能發揮整體公平正義的作用很小,卻十足可使國家經濟活力傷筋害骨,國際競爭力斲喪。
所以,我認為為健全房市,增加供給、提高交通便利性才是關鍵作法。寓禁於「稅」只有造成「超額負擔」(excess burdon of taxation),減少社會福利。
也應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增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不適用者」的情形,避免造成非投機型的流動障礙,並符法律保留原則。
並應在母法中授權行政院或財政部建置「實施地區」(進場)與「停止適用」(退場)的調節,以讓政府視經濟情況調節應用。
最後,現行「全額課徵」之苛稅,宜考量調降稅率,以符量能原則。
(作者是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與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吳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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