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正值報稅季,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民眾出租或是轉租他人當二房東等租賃收入,甚至約定由第三人收取租金,都必須計入出租人所得額,納入綜所稅申報。官員提醒民眾,可藉由檢附文件減除實際成本,或是財部訂定43%推估成本中,選擇較有利方式申報節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屬於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現在出現許多專職二房東,無論是大房東或二房東,只要有租賃收入,就必須納入個人所得稅額。即使房東約定將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承租人也將租金直接給付給第三人,但出租人仍是租賃所得者,必須繳稅。
官員說明,以大房東來說,租賃所得計算方式,應就租金收入減掉例如房屋修繕、房屋稅、地價稅等費用,或採財政部訂定推計成本43%扣除,算出所得額。而如果是二房東,由於本身沒有產權,收入同樣是收取租金,但成本部分就要以給付給大房東的租金做為成本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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