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吳寶田】
當前政府考量國土資源日益稀少,公有土地不宜輕易出售移轉,國有財產法第53條對於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的國有土地即規定不得標售,但是政府限於人力、物力的不足,不大容易主導開發,再加上人民對住宅需求日益增加,兩相平衡下,逐漸發展出將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交予民間得標開發商營運,地上權期滿後,則移轉予政府。
此項名為活化國土資源政策,迄今已有十數案例,我認為未來依此模式開發的地上權案將愈來愈普遍。
不過,由於政府與開發商約定(實情乃是政府主導),開發商於地上權期間不得將地上權及地上建物所有權轉讓第三人(採信託方式者,受託人得例外受讓土地地上權及住宅所有權)。
在此限制下,開發商就投資興建之建物,僅能以出售建物「使用權」方式,提供承購者使用收益,以滿足民眾居住需求。不過,對銀行端來說,因承購者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及土地地上權,在房屋的使用權不得做為不動產擔保品抵押下,讓購買地上權的買方面臨借貸無門的窘境。
這幾年來,政府為了促進公有資產的活化,推出一些「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標售案,但是因為配套機制尚有不足,常常造成流標。我認為,地上權開發案要成功推動,相關「融資機制」的配套須完善,讓「使用權」也能利用「質權」(具有所有權的物權效力)做抵押,向銀行辦理融資,才有利於民眾和開發商參與意願。
另一方面,對於購買地上權案「建物使用權」的民眾來說,是否能夠將使用權設定「質權」,這也牽涉到對經濟較弱勢者的照顧。國有非公用土地採標售地上權的模式,逐漸會變成常見的交易形態,要達成「公有土地活化、促進地利」、「提高民間投標意願、增加國庫收益」與「承購者得藉融資提高購買能力」等多元目的,我有幾項建議供政府參考:
一、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修訂行政契約或行政規則(即: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要點)允許地上權及其地上建物所有權,得以區分所有方式予以分割出售,並溯及既往,以根本解決問題。
二、於此之前,建請法務部:1.地上權案之使用權作為得以買賣標的,且法律並未禁止設質,若以解釋方式禁止,對居住正義之維護、經濟社會之需求,並無幫助。
2.地上權案使用權是權利並非權能,屬於可以讓與之債權,以其設質在法理無違,且買賣屬高度處分,低度之設質自無不可,建請准予設質。
三、就未來言,請法務部考量允許使用權設質得註記於產權登記簿,以保障交易安全;或承認其為習慣上的物權,比照過去最高限額抵押權允予登記。
(作者是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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