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實價登錄上路後,很多人發現用評定稅率申報已「行不通」,多得依實際交易獲利金額申報,等於是實價課稅。對此,國稅局官員強調,依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賣房子本來就應以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無法提出證明,才能用評定稅率。
至於實價登錄上路前,上至總統,各政府首長一再向各界保證,實價登錄資料不會作為實價課稅依據,國稅局表示,他們主要透過建商、仲介、前一手、貸款銀行及買方,進行交叉比對查證實際獲利金額,並沒有採用實價登錄資料。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早有明文規定,售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再扣除掉改良、移轉等相關費用後,以實際金額申報,但許多民眾被業者誤導以為全都可用評定稅率,加上評定稅率所付稅額確實低很多,因此很多民眾採用評定稅率申報。
官員表示,國稅局並未特別針對某些住宅進行查稅,只要有交易資料,民眾卻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國稅局就會進行調查,要求補稅,如果民眾故意不採實際交易金額申報,行政罰法規定,除了補稅,也可能處以0.5倍的稅款罰款。
對於國稅局沒有採用實價登錄的說法,房產業者表示,這得看「採用」如何定義,事實上,所得稅法擺在那裡,以前國稅局無法要求民眾實價申報,問題就在沒交易資料,現在有了實價資料做線索,就可鎖定對象,再找當事人、前一手、買方、仲介提供資料,就可課稅,這樣算不算採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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