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UDN房市情報: 個人1年內賣6屋以上 要辦營業登記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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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年內賣6屋以上 要辦營業登記要課稅
Jul 11th 2012, 02:01

【聯合報/許祺昌口述】

李太太問:

我的先生經常投資不動產,有好機會就出售、不然就出租。聽朋友說,個人投資不動產,只要符合一定租、售條件,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果不辦,會有什麼後果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財政部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有下列「經常性營業行為」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營業稅,包括: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雇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此外,個人在1年內出售6間以上房屋,也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照法規辦理營業登記,只要取得房屋、維修房屋所取得的發票稅額,可以扣抵出租或出售的營業稅。

部分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或出售不動產業務,逃避課徵營業稅。由於大台北地區過度炒房,若有人買下數十戶房屋,甚至設置店面、高掛招牌,甚至僱用員工,國稅局就會相當注意這類情形,只要有人檢舉,都會嚴正徹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有投資客被檢舉查獲,將被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之外,最重可加罰5倍罰鍰。

舉例而言,投資客1年內若賣出6間各5000萬房屋,總計3億元,未辦理營業登記而遭查獲;以房屋售價占總價的4成來計算,房屋售價約1億2000萬元,國稅局除了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為600萬元,若最重加罰5倍,該投資客將被加罰3000萬元罰鍰,處罰可說相當嚴厲。

大法官6月29日也發布第700號解釋令: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未辦裡營業登記經查獲者,不得主張發票稅額可抵扣補稅,也不能主張扣減處罰,經常投資或買賣不動產投資的民眾應格外注意。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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