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新北市蘆洲區聶小姐問: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
個人如有出售房屋或預售屋而獲利,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買賣不同,買賣預售屋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交易,如出售時的成交價格高於取得成本(包含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預售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預售屋的個人應於出售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也將運用建商提供的買賣預售屋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及相互勾稽查核。出售房屋或預售屋如經查獲未申報而有漏稅情事者,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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