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行政院陳冲已核定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將在九月一日上路。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強調,自九月一日起,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取代現行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方式。
蕭輔導表示,徵收用地核准後,依法須公告三十天,並於公告期滿十五天內發給補償費,如果發放補償費期間,落在九月一日以後,均需依市價發給補償費。
蕭輔導舉例,目前依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平均約是市價的八成,如果徵收一平方公尺農地,依公告現值為八十元,依市價則須補償一百元,有利土地所有權人。
蕭輔導表示,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明定市價查估由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政,也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相關委託辦法均已完成。目前全國不動產估價師,通過考證的,全國約四百多人。
苗栗大埔、中科四期相思寮農民抗爭事件後,土地徵收條例全盤修正。蕭輔導表示,土地條例重大變革,幾乎都已回應大埔農地農民的要求,除改由市價補償徵收,實施區段徵收已領現金補償者,也可申請改領抵價地(建築用地),或專案劃入農業區。
另外,未來開發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應舉辦兩次公聽會,給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修正案增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應將市價查估結果,提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由縣市政府發補償費。都計變更前,應送區段徵收委員會說明徵收必要性。
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也說,「市價」是指「公平、合理的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由需用機關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價購不成,再採查估補償,由政府機關依查估辦法查估市價,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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