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北市汐止區黃小姐問:銷售不動產應於何時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近來接受民眾申報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常會發現已逾申報期限致有加徵滯納金情形,經瞭解原來係民眾誤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必須要等到向地政單位辦理過戶(登記)後,才需要申報。該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如有稅務問題可電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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