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大經濟系教授,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召集人林建甫】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即奢侈稅),是為解決當前社會問題而設的稅。我贊成部長張盛和的說法,就好像生病吃藥,但部長認為市場資金充裕,要房價下跌,這就有討論的空間。
過去特銷稅的目的是減少投機,因此只對兩年內持有非自用房地產課徵。房價上漲的問題現在更嚴重,大量背離民眾換房或置產的能力。修法之際,政府應有所為。
這波的房價大幅上漲,雖肇因於金融海嘯後的貨幣寬鬆政策,但我國長久以來房屋稅、地價稅的稅基嚴重低估,造成持有成本非常便宜。
在正常利率的年代,利率是炒房最大的直接成本或機會成本,但目前的環境很難改變的情況下,特銷稅就應賦予更大的任務,藉由特銷稅的進化版,降低房地產的報酬率,讓炒房資金逐步遠離房地產,將資金導入經濟發展。
首先,各國都有先例,對房地產加重課徵相關租稅等策略,以提高交易或持有成本,遏止投機炒作,例如香港及新加坡均在2010年開徵持有未滿兩年的額外印花稅,這點與我們目前的特銷稅相當。
香港更於2012年10月27日起,將應課徵「額外印花稅」的短期持有期間,由二年延長至三年,另對非香港永久居民及公司在香港購屋者再加徵15%額外印花稅;新加坡亦將房產轉售的印花稅在四年內轉手,由3%大幅提高,分別為第1年16%、第2年12%、第3年8%、第4年的4%。因此加碼特銷稅及為避免我國成為國際炒房熱錢的標的,對外國人及陸客炒房加重課稅亦應考量。
其次,房地產炒作,一戶多屋是目前社會嚴重問題,不但造成貧者越貧,富者越富。大量空屋更是資源使用的無效率及嚴重侵犯別人的居住正義。現在世界多國對第二套房以上都有嚴格規定,特銷稅可在這方面補足。
目前財政部訂定的稽核標準,規定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六棟以上,才會被視為營業行為,列為查稅對象,調查買賣房屋資金流程與頻率,這實在太寬鬆。
市場炒家更透過養人頭戶,讓一個名下沒有房地產的自然人,將其戶籍遷入待售房屋內,一年內買賣不超過六戶,即可規避掉特銷稅;或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稱的「一生一屋」或短期二屋,在買第二棟房子的同時,也賣出已有的房子,亦可免課特銷稅。
換言之,炒家利用人頭戶或透過「先買後賣」,不斷轉售、重購,不僅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的重購退稅,又可規避特銷稅,利用這種模式每年不斷的循環從事不動產短期交易,成為現階段特銷稅最大的漏網之魚,未來修法應將這些漏洞防堵。
第三,依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貨物項目」之一的「房屋、土地」係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以「非都市土地」、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及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農業用地」,自不屬特銷稅之課徵對象,就算兩年內移轉也不會被課徵特銷稅。
然而,許多縣市的非都市土地或農地,早已被作為炒作的標的,不論是以「素地」轉手賣出,或用以興建工業住宅或農舍,由於是非都市土地,不必課徵特銷稅,同一年度短期買賣課不到土地增值稅且現行土地交易所得也免稅,建議修法務必將工業用地和農地納入特銷稅課徵範圍。
第四,檢討預售屋課稅。過去因為房價帶頭漲的元兇是預售屋,在建商完成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就轉讓他人,屬於權利讓渡,無須課徵特銷稅,但此仍符合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
修法可以將預售屋納入特銷稅並請稅捐機關應要求建商配合提供資料、加強稽核並加重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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