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仁德區葉小姐問:本人於101年1月8日將98年11月1日取得土地及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101年3月5日未成年子女回贈與本人,又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於101年6月5日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不動產,持有期間為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本案葉小姐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為98年11月1日至101年1月8日與101年3月5日至101年6月5日合併計算已逾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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