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 若未合併申報 房貸利息扣除恐泡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夫妻合購自用房產,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且未合併申報所得稅時,小心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這筆年上限最高30萬元的減稅權益,會跟著泡湯。
以可扣除最高上限金額30萬元為例,按照適用所得稅率5%至40%估算,喪失的減稅利益最少1.5萬元,最多則達12萬元。
財政部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減稅。
舉例來說,甲及乙為夫妻,在100年購入一棟自用住宅,由家庭主婦乙做為房屋所有權人,甲則以自己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甲與乙的成年子女丙,因為節稅需要,申報扶養年滿60歲,但無收入的乙為其受扶養親屬,甲則單獨申報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說,依據這個案例,甲與乙是夫妻,原本應該合併申報,但是乙既滿60歲,加上沒有收入,由其子丙列為受扶養親屬,結果即導致甲向銀行申請的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因為未與房屋所有權人,即其妻乙合併申報所得稅之故,反而無法列報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強調,夫妻合購的不動產,不論誰出資或向金融機構借款,如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時,即需合併申報所得稅,否則就會因為借款人與所有權人非屬同一個所得稅申報戶,遭稅捐機關剔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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