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保險業將自用不動產在1年內出售規避規定,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增訂內控規範,包括自用及投資不動產相互轉列、以及自用不動產1年內出售,應就其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審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金管會昨(21)日表示,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近期內將發布。
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保險業應依不動產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訂定經董事會通過的內部作業規範,並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計算投資限額。
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這次也增訂,保險業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後於1年內出售,應就其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審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此外,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的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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