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UDN房市情報: 以房養老今試辦 條件嚴恐等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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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今試辦 條件嚴恐等無人
Mar 1st 2013, 07:00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董介白/台北報導】
圖/聯合晚報提供
內政部「以房養老」政策從今天開始試辦,不過,條件嚴苛,除規定年滿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以外,還必須是單獨持有不動產等條件。同時,內政部還會以沒有領取政府相關救助、津貼、給付,沒有接受政府全額補助的收容安置,或沒有向他人借貸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者為優先。一般認為,依內政部設定,同時具備以上嚴格條件的老人,恐怕極其有限。

條件1:無法定繼承人→符合條件者少之又少

內政部規定申請的老人得「無法定繼承人」,符合條件的可能就不多了。法界人士指出, 依民法繼承編規定,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的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與配偶同順序)3.兄弟姐妹4.祖父母。因此,內政部要求的「無法定繼承人」的老人,除了父母和祖父母都已過世,且沒有配偶,又沒有任何兄弟姐妹(或是都已身故),同時,還必須是沒有子孫,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全已身故。

法界人士說,實務上,像這種在世上無依無靠,且舉目無親的老人,並不多見。在台灣,最接近這種條件的可能是「老榮民」,不過,如果在台單身的老榮民在大陸有「法定繼承人」的親屬,依兩岸條例規定,大陸親屬仍可申請繼承200萬元之內的遺產,因此,也不符內政部的要求。

依民法規定,當老人死亡時,除非有遺囑指定特定人,否則就應依照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為之,如果老人沒有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順位,死亡以後,生前擁有的不動產原本就會「充公」。

條件2:單獨持有不動產 且不能領有津貼

法界人士說,沒有「法定繼承人」的老人可能已經不多了,但依內政部的規定,這些孤單老人還必須單獨持有不動產,又不能領有津貼等,因此,這些「適用以房養老」的老人究竟在那?且他們會不會主動提出申請?內政部「以房養老」政策會否等無人,很值得觀察。

※延伸閱讀》
‧以房養老若結婚 契約將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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