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地合併後得申請核發建照者 納入課稅範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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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土地炒風,範圍擴及畸零地。財政部最新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及2年,應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畸零地面積雖小,但往往視其區位,及可否與鄰地合併使用等種種現實條件,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避免畸零地成為奢侈稅開徵後,另外一種土地炒作的途徑,已決定從嚴規範。
財政部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即應課徵奢侈稅。標的物若屬畸零地時,應視其可否取得建築執照,決定徵免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的畸零地,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的土地,原本不必課徵奢侈稅,但若構成以下2種情況之一,即不在免稅範圍:
一、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及深度,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持有未逾2年出售,即使單獨出售畸零地,亦應課徵奢侈稅。
二、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且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也須納入課徵奢侈稅範圍。
財政部強調,位於都市地區的畸零地,不論合併或單獨之後,凡是可以取得建造執照者,都是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非都市地區的土地,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未納入課徵範圍,包括畸零地買賣在內,則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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