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UDN房市情報: 售地低於現值 有條件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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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低於現值 有條件免贈與稅
Sep 14th 2012, 06:37

財部同意 納稅人舉證法拍或鄰近土地市價與售價接近 可免課徵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市價低於公告現值的土地,只要能夠舉證法院拍賣或鄰近土地市價等客觀資料,與售價接近,可免視同是贈與行為,不會再被多課一道贈與稅。

國內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現象確實存在,財政部為免除爭議,同意納稅人出售價低於公告現值時,若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即可免就差額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原規定,贈與財產價值的,是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例如土地是依公告現值,房屋則是以評定價格,做為計算稅額依據。因此,當出售價低於市價時,若無法舉證並無贈與意圖,會被加徵贈與稅。

國稅局最近即查獲一宗案例,被繼承人甲生前出售8筆土地給乙,成交價3,050萬元,與公告現值2.14億元相差約7倍,國稅局認為甲疑似將土地低價賣給乙,贈與價差高達1.84億元。觸犯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以贈與論對其課徵贈與稅。

不過,甲的繼承人提供資料說明,甲出售的8筆土地都是山坡地,地勢高低起伏,屬不易開發地區,買賣時點鄰近土地的法拍價,以及估價師估價分別為3,227萬元、3,395萬元,均與土地成交總價3,050萬元相當,並無藉買賣低價贈與的情形。

由於買受人乙與甲並無親等關係,稅捐機關研判並無逃漏贈與稅的可能,加上甲並非在重病期間出售土地,納稅義務人既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因此依據財政部的從寬規定,准其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辭典》視同贈與

贈與行為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但財產的移轉,形式上不是贈與,稅捐機關仍可依其移轉有無涉及實質贈與的情形,援用稅法規定以「贈與論」對納稅人課稅,此種情形即被稱為視同贈與。

現行稅法對於「贈與論」的視同贈與案件,有明確的規範,並臚列出6種情形,稅捐機關可以按贈與論予以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財產是不動產時,為不動產);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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