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臺南市善化區張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而有已成年子女於該處設籍,是否可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由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所以,若僅有已成年子女於該處設籍,則無法排除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出售之房屋有供自己居住之事實即可免稅,但此情形並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所以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避免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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