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新建、增建的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新制將於明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依新規定,三百平方公尺(約一百坪)以上的速食店及大型餐廳,都應設無障礙設施,否則難以取得建築使用執照。
內政部已完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修正,B3類的飲酒店、小吃街等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飲食店等,以及建築技術規則B4類的一般旅館等,都應配合辦理無障礙設施。
營建署官員表示,公共建築物、非公共建築物範圍涵蓋民間建築物,以非公共建築物而言,除前陣子有人指控知名速食業者缺無障礙設施,或五層樓以下的住宅,或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均屬民間建築物,未來只要新建、增建申請建築使用執照,都要設有無障礙設施才能過關。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說,如果未能設無障礙設施,將要面對罰責。
建築技術規則最新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飲食店、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在內的「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場所)等,都納入無障礙設計規範。
另外,國際觀光旅館也應有無障礙設施。新措施將一般旅館納入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要求設無障礙設施,擁有十六間房間以上、一百間以下的旅館,要設一間無障礙客房,每超過一百間,多設一間客房。
內政部表示,「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新增列包括啤酒屋在內的「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餐飲服務場所)、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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